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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禁止捕鱼通告优质篇一
为保护一些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一些地区禁止捕鱼,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捕鱼通告,供大家参考!
xx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一、严禁张网捕鱼和垂钓。
二、严禁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三、严禁“三无”船舶(包括竹筏、轮胎筏等)航行和作业。
四、严禁其它从事危害水源的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年7月24日
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赣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鱼的通告
一、严禁在赣江峡江段和全县范围内其它天然河道、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毒鱼、炸鱼、电鱼等非法捕鱼。
二、严禁无证捕捞作业;严禁渔民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捕捞作业。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
四、峡江水利枢纽大坝上下游各1000米、两端各200米范围内,全面禁止捕鱼,严禁养鱼、钓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非法捕鱼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作业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取消燃油补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业、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八、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4月16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镇所辖水域内从事以上非法捕鱼行为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装备、船只、有毒物、爆炸物及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1225
xx镇人民政府
年7月11日
一、国有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未经水库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到国有水库钓鱼、用网捕鱼的,一律视为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律收缴所有钓鱼工具及鱼获物,并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处罚: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用手杆钓鱼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用爆炸钩、晃钩等特殊钓鱼工具钓鱼的;
(二)阻扰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半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
(七)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12月12日
最新禁止捕鱼通告优质篇二
为确保市区凯旋路在拓宽改造施工期间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xx年2月24日起至凯旋路拓宽改造工程结束,凯旋路(民主路至北海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禁止任何车辆停放,原施划的停车位一律取消。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予以拍照、罚款,并拖移车辆。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禁止停车的通告范文二
从7月29日开始,对塘头村黄大岭路口至盘龙谷、虎踞峡景区的通景道路实行乱停车整治,每日15时至20时禁止在该路段停放车辆。对违法停放车辆将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置。
请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觉服从交通分流管理工作,服从公安民警和其他保卫人员的指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前仓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2日
最新禁止捕鱼通告优质篇三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二、各镇、村和县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及其他高杆植物清除或砍伐工作,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供电和防汛抗旱用电。
三、树、竹所有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及其他高杆植物;逾期不清除或砍伐的将由各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或砍伐。
20xx年5月20日
最新禁止捕鱼通告优质篇四
一、国有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未经水库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到国有水库钓鱼、用网捕鱼的,一律视为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律收缴所有钓鱼工具及鱼获物,并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处罚: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用手杆钓鱼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用爆炸钩、晃钩等特殊钓鱼工具钓鱼的;
(二)阻扰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半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
(七)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12月12日
最新禁止捕鱼通告优质篇五
一、严禁在赣江峡江段和全县范围内其它天然河道、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毒鱼、炸鱼、电鱼等非法捕鱼。
二、严禁无证捕捞作业;严禁渔民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捕捞作业。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
四、峡江水利枢纽大坝上下游各1000米、两端各200米范围内,全面禁止捕鱼,严禁养鱼、钓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非法捕鱼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作业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取消燃油补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业、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八、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4月16日
最新禁止捕鱼通告优质篇六
一、严禁张网捕鱼和垂钓。
二、严禁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三、严禁“三无”船舶(包括竹筏、轮胎筏等)航行和作业。
四、严禁其它从事危害水源的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