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通用5篇)

2023年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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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21:48:35

上传者:雅蕊 2023年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通用5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

(十一)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资源支持;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需要搭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搭建所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使用安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该搭建物。

第二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通讯系统,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演职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承办者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二)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三)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三)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五)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六)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进行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参加活动人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承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票证进行安全监管,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或者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证件的制作、管理、发放,由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件制作、管理、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承办者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入;发现超过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引导、疏散聚集人员;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或者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较大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现场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和措施,防止拥挤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好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普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

(四)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

(六)未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治安缓冲区域或者在该区域开展活动的;

(九)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30日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1、为切实加强对地震灾后学校活动板房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在临时过渡房内教育教学、文体娱乐、生活休息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该《办法》是以学校常规安全管理制度为框架,针对活动板房建筑施工、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而制订的管理要点,供各校参考,以期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1、选址要安全。活动板房搭建避开现有危房影响范围,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选用现有的操场、活动场所或校外开阔地带。

2、通道要顺畅。根据学校师生人数和活动板房场地建设条件,校园内应留有较为宽阔的师生紧急集散地,板房区内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紧急)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3、建设要规范。活动板房外道路主段宽度不少于4m,应有照明及应急照明设施,并与外路网连通;屋前路宽度不少于2.5m,路面标高应低于活动板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道路辅设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4、竣工验收要正规。板房搭建好后,应由当地建设、安监、质检等部门联合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5、防范措施要落实。板房区内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安装避雷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6、管理责任要落实。板房投入使用后,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1、不准拍(踢)打、攀爬墙体、梁柱等。

2、不准在室内、外墙体或支架上刻画、打孔、打钉。

3、不准强力拉址和扭动板房门窗。

4、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有浓烈异味等物品带进板房内。

5、不准用洗衣粉、洗洁精等腐蚀性物质擦洗板房墙壁。

6、不准私接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室内用明火取暖。

7、不准损坏消防、避雷设施。

8、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准任何人在板房(帐篷)内摆摊设点(除上级专设专用食堂板房除外)和开办饮食副食服务业。

1、板房区应设置防护围墙或安全围栏,使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不受外界影响,确保校园治安形势稳定。

2、男女生住宿应分区,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分区内必须设置教师值班室,每个区内安排2—3人为一组轮流守夜值班,确保住校女生安全。

3、学校应设立卫生防疫队,做到定期对板房教室、宿舍进行消毒和卫生防疫检查,确保灾后无大疫。

4、夏季应采取提早和延时上课,以避开暑热时段;要谨慎合理使用电风扇,要随时开窗,确保空气流通,防止师生在高温下中暑。特别强调:板房内安装的吊扇,每次使用后均必须检查。

5、冬季应用匹配的电热器取暖,并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做到防火有制度和设备、撤离有预案和常识、灭火有措施和队伍,确保板房消防安全。

6、不得在板房教学区、生活区停放车辆,确保板房区内交通安全。

7、定期对板房食堂库存食品原材料、专设的小卖部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8、适当开展防雷电安全知识培训,防患于未然,确保防雷安全。

9、要随时检查板房(帐篷)的抗风情况,重点部位要用拉绳、螺丝固定,严防倒塌伤人。

1、板房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校长——分管领导——值周(班)教师——班(室)长”的管理体系,健全分班管理,逐级落实确保平安的管理机制。

2、向各相关责任人签订板房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3、经常性开展板房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防震”、“防火”等逃生演练,落实预防措施。

4、落实值班人员轮流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加强巡逻,确保师生人生和财产安全。

5、落实社会联动机制,开展好警校共育。学校要主动联系当地公安部门扩大巡逻范围,确保板房周边的秩序和安全。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1、校重要部门及库房要按照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防撬锁、防护网”。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有裸露的电线和其它用电设施;仓库要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2、财务部门的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学校日常用的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现金和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3、正常教学时间,教职员工、学生出校要持出校证,无关人员禁入校园,门卫要进行检查、验证、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通知保卫人员协同处理。

4、门卫值班室必须设有报警电话和报警装置及监视器。

5、夜间巡逻人员不得睡觉,并要经常巡逻重点科室、库房,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对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6、教职员工、学生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位置停放。

7、财务人员去银行取、存款,必须由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护送。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门卫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重要防线,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学校师生财产及人身安全,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严格并规范门卫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门卫工作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门卫人员在值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

二、门卫要着保安制服在岗,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及时耐心解答家长接及其他人员的问题。在岗期间随时携带保安胶棒。

三、学校大门要二十四小时处于关闭落锁状态,当有人因工作需要进出学校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开启和关闭。

四、对到校办事的外来人员或学生家长进行登记,并与当事教师或领导联系确认,否则,不准进入校内;门卫人员应切实负起核实和登记责任,不得以口头询问代替登记。

五、上课时间离开学校的学生,必须持有假条,并有监护人来校接送,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登记后,方可让其离校。上下学期间不得允许非走读生外出购物或从事其他活动。

六、为确保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门卫人员对携带校内公物离开学校者,有权进行检查、询问,教职工必须配合。

七、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校园安全,门卫人员必须禁止商贩在校门口摆摊设点。

八、门卫人员不得私自放学生放出,必须拒绝和劝阻学生到校门口或校外购物;不准代替学生到校门外购物。制止学生将小食品带入校园。

九、在学生上学、放学时,门卫必须在门外值勤,对出入校门的学生,有权检查学生证。

十、外单位机动车辆不经允许不得入内,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外来车辆必须得到学校领导许可后方可放行进入校园,上放学、下课、间操等师生在操场活动期间如何车辆不得放行进入校园。校门口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如有停放要及时予以清理制止。

十一、社会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校门口逗留的,要及时询问情况妥善处理。制止本校学生在校门口乱扔垃圾、聚集、疯跑打闹等学校不允许的现象。

十二、负责值班室和校门内外附近地段的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物品整齐。时刻关注门卫设备及安防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十三、学校门卫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本制度,如有违反条款,视情节每次扣款50—200元。门卫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1、全体教职工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值班工作要求做到:人走灯灭、关窗锁门、切断电源、贵重器材设备用毕及时归还,以确保安全。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不应存放在办公室,丢失责任自负,并对当事者提出批评。

2、加强安全防火工作。治保会要经常进行安全防火防盗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对易爆、易燃等物品的管理。

3、物资管理要严格执行物资的收、发、领、核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财物相符,定期检查。贵重物品要在装有安全防范的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清点、交接做到帐物相符。放假期间,对贵重物品要相应集中保管。

4、外单位借用活动室,要事先通知保卫人员(时间、人数、内容、活动地点),以便协助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5、节假日值班的教师,要遵守时间,按时交接班,并做好记录;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必须找本单位人员顶替;要负责对重点要害地区进行巡逻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6、加强门卫工作。门卫要做到24小时不离岗。中途离岗,要有人顶替,要做到24小时电话畅通。对陌生人进活动中心要询问,对闲杂人员及各类推销员、废品收购人员进活动中心要阻止,对携物出活动中心要盘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7、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要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本制度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依本制度办事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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