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优质16篇)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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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6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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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教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随着社会的飞跃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社会或自然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深化。一些不能适应社会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就要摈弃。在破除陈旧的教育观念、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时,必须建立新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套教育工程。同时,教师在教学的实践活动中,对教育规律的掌握,对教材教法的掌握,也有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教育科研实质上是解放生产力,推动教育教学发展的动力。

1、确立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的办学思想,作为推动德育和教学改革的强大动力。在制定学年的工作计划时,要把教育科研列入工作计划之中。布置落实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科研的进程。召开教研组长会议,把研究专题、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各个教研组在制定教研计划的时候,要把教育科研作为开展教研活动的中心环节,认真制定出本组的科研专题,落实到个人。

2、健全教育科研机构和制度,做到组织落实。学校成立教研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由教研处主任和若干位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的老师组成,做到力量集中,分工负责。

教研处的职责范围是:

(1)制定、组织、实施全校的教科研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长汇报,拿出教育科研成果。

(2)配合教务处、政教处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教学方法,交流教育教学改革与科研实验经验,评选优秀论文,组织交流活动,组织专题讨论,引导教师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按规律办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配合学校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指导课堂教学工作,参与教育教学评价工作。

(4)及时向校长反映教学中的问题、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当好参谋。配合学校组织、指导中青年教师上水平的工作,努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素质。

(5)收集国内外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6)与市县教育科研有关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教育科研任务,组织接待教育科研交流。

3、组织和形成一支中青结合的科研骨干队伍。这支队伍主要包括教学副校长,教研室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各学科教研组组长,市县学科骨干教师等等。要充分发挥高级教师的作用,要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形成一支老中青群体科研意识强的队伍,使我校教科研充满生机。

1、确定教科研专题,层层落实,做到科研课题明确,教改目标到位。要根据市县教科研专题指南来确定适合我校的专题,或根据当前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发展的新趋势,确定校级组级的研究专题。只有做到目标明确,切合学校的实际,才能推动学校的教学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2、建立教育理论学习制度,确保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领先。学习教育理论是提高教师素质,开展教科研的基础工程。为了搞好教师的教育理论学习,要做到“两落实,两结合”,即学习内容落实,学习时间落实,把系统学习和专题讲座结合,把学习理论和交流经验结合。这样,目标明确和任务明确,指导和帮助具体,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采用教育理论学习班的形式宜安排在每个学年上学期。在每个学年的下学期,宜安排讲座、交流,教研组选学形式。

学校工作要以教学为中心,教科研要促进教学改革,因此教科研要在教改中进行,要与教研结合,教研室要组织教研组落实各学科研究课题,上好研究课,并征集教学经验论文。每个教师每学年都要撰写教学论文,作为评选先进教研组的依据之一。

3、在教研活动中,做到研究课和研讨会结合,发挥科研的导向作用。举行研究课,都要先进行集体备课,设计教法,大家听课,课后研讨,总结升华,巩固研究成果。特别是市级的大型的研究课,应当认真研究,做好指导,增加信息量,开阔视野,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4、建立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促进教师素质提高。

(1)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成员有教务主任,教研处主任,教研组长,相关学科骨干教师。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2)实行指导教师制,规定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范围。

(3)实行青年教师分层培养,分为教学研究(对象是有一定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和教学过程(对象是刚参加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两个层次,每个层次都要有相应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4)制定青年教师综合考评办法,考核的内容是听课,教案评比,教学论文评选,评优课等等。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给予奖励。

(5)提出阅读教育教学理论文章篇目、教学研究专题要求、教育教学论文写作的要求,鼓励青年教师挑起科研重担。

1、建立教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

(1)新学年开始,要确定研究专题,召开教研组长会,布置落实。

(2)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开展研究,经过实践,取得成果,总结提高。

(3)每年12月底征集教学论文,组成评选小组,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三条标准,评定论文等级。

2、做好教育教学论文推广工作。经学校评选的优秀论文,学校做好推广工作。

(1)优秀教学论文,推荐参加市、县教学经验论文评选。

(2)将优秀教学论文传到学校网站,供本校教师学习,与校外教育单位交流。把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精神财富。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的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统一归口业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纳入中心财务管理。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论证、审批;项目合同签定和登记;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定期检查和计划调整,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成果的归档或上交、评奖。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未纳入中心正常管理的各类科技项目,中心不负责组织成果鉴定,不推荐申报各种科技奖励。

第四条项目立项工作由业务处组织中心科技人员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不同要求,认真选题并有针对性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部门领导初审后报业务处,由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申请人限期修改后,再经业务处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对于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要填写“科技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处。

第六条项目承担者要与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商议“科研项目合同书”,由业务处审查签定。

第七条业务处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系统,并通知财务建立财务帐号。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项目组组长由项目申请人担任,其他人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项目组长与本人协商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业务处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更换组长,则由部门负责人提名,业务处审批。新任项目组长对承担的项目享有“科研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副组长以下项目成员的变动,则由组长提名,经部门领导确认,报业务处备案。

第九条中心年度科研计划分为“结转项目科研计划”和“新上项目科研计划”,分别于每年1-4月份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内容包括:结转科研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本年度项目计划及鉴定计划、新上项目申报书、编制新上项目计划。计划编制首先由项目组编写本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并报业务处汇总,最后经主管主任审批执行。

第十条中心每年对科研项目实行两次检查。项目组长须于每年6月中旬以前和12月中旬以前填写“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其中包括科研工作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及事例,科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业务处。业务处对全中心情况进行汇总,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报送国家测绘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合同签定后,即应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情况变化需加以修改和调整时,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报告,阐明修改内容及理由,由业务处、部门领导、项目组共同商定具体修改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委托方。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能按修改后计划实施。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组与所在处必须提前六个月报业务处,项目因故终止时,则需及时通知业务处。

第十二条业务处对已完成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下达结题通知单;对因某种原因需冻结、终止的项目下达相应的通知单。

第十三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经费必须按批准书或合同书全额入帐,经费可跨年度使用。科研经费按中心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原则执行,其中管理经费按10%提取。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范围包括:

(1)劳务费;

(2)能源材料费;

(3)设备购置及使用费;

(4)外协费;

(5)管理费;

(6)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中心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应在实施方案中提出经费预算,经业务处审核后,由中心主管科技、财务领导批准后执行。业务处、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中心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以保证项目经费按预算执行。在项目鉴定验收结束后两个月内由财务处会同业务处作出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审批管理遵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经费预算批准后,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科研年度经费支出情况由业务处会同财务部门汇总后上报。

第十八条为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开支,在项目经费中,应预留鉴定、归档、成果报奖等费用。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的鉴定。项目组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向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鉴定的全套材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用户报告和查新报告等)。由业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按相应规定组织鉴定。对上交的软件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软件测评小组,进行验收和测评。

第二十条资料和成果归档。科研项目在鉴定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工作,同时撤销该项目号。科研成果的归档应包括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成果:如图件、图集、软件的源程序及测试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登记上报。项目经鉴定并完成全部资料和成果归档后,由业务处进行成果登记。项目组应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送交业务处,由业务处汇总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凡未在业务处立项或虽立项而资料归档和成果不全的,一律不予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凡已向国家测绘局登记的科技成果方可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奖励。申报奖励项目中的科技人员排名次序应由项目组协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者,暂不上报。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过中心和项目委托方批准,项目延期一年以上未完成者,不得参与评奖,延期一年后仍无可能在近期(半年以内)结束的项目,经业务处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及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撤销项目组。

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者,除追回不合理开支外,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心可对成果进行推广和交流。对中心成果中的关键技术,未经中心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泄露。对违反成果归属权益及保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业务处负责解释。

科技工作是中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形成自主开发能力,增强中心发展后劲,培养高科技人才十分重要。为进一步推进中心科技工作,中心建立了科技发展基金。基金管理细则如下:

一、中心科技发展基金重点资助中心业务工作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和科技发展前期研究方向。

二、凡中心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每位申请人只能提出一个科技基金课题的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基金项目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式四份,并请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填写意见。

三、每位申请者请于每年一月十五日之前把申请书(见附表)交到业务处,经业务处形式审核后报中心科技委评审,评审结果于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公布。课题负责人在申请的科研课题被批准后一个月内,向业务处提交工作计划。

四、申请的科研课题的经费不超过二万元,申请的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科研课题经费支出范围:(1)咨询、劳务费(不超过15%);(2)资料、材料费;(3)交通费,科研课题的经费由业务处审核,财务处监督执行。

五、中心科技基金课题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课题完成后,由科技委组织验收。

六、未按时间完成科研课题,经业务处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收回剩余课题经费,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第二年度再次申请中心科技发展基金的资格。

七、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业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研兴师”战略管理,实现我校教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成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教科室主任等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领导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并督促和指导规划落实;围绕实验研究进行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督办落实;主持重大课题申报、审定和鉴定;筹划科研经费,保证实验条件,对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成绩卓著者报请学校或上级予以奖励等。

第三条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宁要真实的遗憾,不要虚假的完美,追求理论的高度与实践力度的统一,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密切相关与当前教育改革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为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确立的校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课题的内容和申报人

第五条为与区、市、省级项目吻合,校级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9月上旬前组织。

第六条凡向区、市、省级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未被立项的,作为校级课题进行研究。

第七条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本校教育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本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申报人应为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工作,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凡向区级以上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必须由申报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经教科室组织专家领导从选题方向、与主课题研究价值、方案制订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上送。

课题的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并对各教师教科研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学期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申报表》中制定的计划,接受督促检查,应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向教科室汇报进度;教科研室记录结果,作为教师科研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校或上级教科研室批准,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课题的时限一般为1年,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缓期,在延缓期满未完成者,将中止其承担的课题。

第十四条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可以享受学习培训的待遇,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依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教科室审核,报校长室批准。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第十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的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技术研发工作的要求,推动xx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通沪技【2013】75号《xx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涉及与局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内容将依照“科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三条技术研发应根据企业市场营销战略方向,围绕市场需求第一要素,确立技术研发项目。

(一)xx系统集成项目中,核心或配套的系统、软件、装置、材料等,在公司管理层确认的框架内进行立项和管理,需配合项目同步进行。

(二)根据企业中长期产品战略,确立在一定周期内作为公司未来核心产品、配套产品的开发项目。

(三)在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立项的项目。

(四)以上三种项目,均可向局集团有限公司提请科研立项,并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来执行,获得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门职责xx技术研发部主要承担了xx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科技开发工作和技术支持任务,跟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企业盈利方向,进行科研开发活动。

第五条归口管理局集团有限公司立项项目的归口管理,由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技术研发部门应根据科研管理办法与科技管理部进行接口通信。由科技管理部进行项目相关事项的协调管理。

技术研发部接受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上级单位的科研监督管理和协调。在承揽科研开发项目后,应及时组织成立科研开发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合理支配各项资源和费用,掌握科研开发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对项目经费的统计和上报,协助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完成项目的验收、结题及审查。

第六条项目组主要职责(一)科研开发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是科研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科研开发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组应接受各承揽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管理,并按时汇报科研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科研开发任务,实现技术开发合同要求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

(三)负责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开发流程第七条技术研发项目的立项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前瞻性与应。

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系统自主、开放联合,确保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注重项目的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技术研发流程阶段(一)技术研发项目,将按照iso9001:2008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执行。

(二)技术研发流程主要包括:研发立项阶段、研发开发阶段、研发结题阶段。

第九条技术研发立项阶段项目的提出,可由xx各个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由经营管理层进行项目的分析和决策,项目获得批准后,管理层根据开发资源分布情况,进行调配,布置项目开发任务。

对自行投资立项的科研项目,应上报局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重要项目、投资较大(超过50万)的科研项目要经局集团公司认可方能实施,项目管理参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获得通过后,由xx与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科研合同。项目未获通过,即在公司立项终结。

项目获得批准之后,由总工程师、技术研发部长等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确认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科研开发小组成员、开发设备装备资源等。开发活动以项目管理方式执行,项目经理作为核心项目负责人,统筹负责项目执行、控制、经费使用等。

文档。需求分析文档应包括系统功能、系统性能指标、接口功能、开发资源的基础条件等基本情况分析说明。

在需求分析明确情况下,制定开发/设计方案的研究,科研预算详细目录和费用,项目小组协调各方开发资源,进行系统开发,并定时汇报开发进度情况说明。在资源无法满足开发进度要求时,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提出需求,申请协调各方资源。可对外委托部分科研开发任务,控制接口衔接工作,严格区分工作界面。

鼓励开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提出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印刷板版权申请、论文发表等。论文发表应在专利等申请批准之后发表。

所开发系统必须通过严格的内部测试试验,由项目经理或者测试工程师产生《测试文档》,组织测试试验,以满足系统需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以及可靠性测试,并提供试验文档和试验报告。若实际应用项目有明确需求,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

研发阶段,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相应软件代码、图纸、开发文档在未获得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分享或散发,所有技术文档的进出需获得部门领导签署。与外界文档交互,除经过部门领导授权外,一般采用pdf文档模式,宜进行数据加密及打印禁用。

他材料,如用户意见、演示方案、论文证明、知识产权申请材料、财务资料等。

项目提交公司评审,由公司组织专家、领导进行评审,项目小组进行相关的答辩和解释,并有专家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具体评审方式按照“科研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按照“科研管理办法”规定,xx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专门账目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应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接受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按《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用于科研项目开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合同要求纳入局集团有限公司或xx固定资产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科研用设备、仪器及材料的购置,科研半成品及科研样机,其它科研成果等,应按相应的办法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五条需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的登记管理,台账记录工作。采购设备到货验收之后,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情况进行资料录入,移交手续办理。

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逾期不予归还者,设备管理员需向部门领导及时汇报。需向局集团有限公司仪表室借领测试仪表,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测试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专人负责开发试验的日常管理,负责实验室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开发人员每日开发工作结束之后,需清理实验室,保障实验室的干净整洁。严禁外部人员在未获得许可的条件下,或专人陪同下,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十八条由专人担任安全质量员,负责实验室安全质量工作。严格重视防火消防工作。大电流大功率、易发热设备在使用之后,尤其在夜间实验室无人值班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实验室内,除试验必须用液体之外,严禁将水、饮料等液体带入。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人员的职责按照xx所发布的部门人员职责来执行。

第二十条技术开发人员,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安排,严禁迟到早退、旷工等事件的发生。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予以相应警告,对屡次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技术研发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加强技术能力提升。根据公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选拔优秀技术人员担任更高职务,淘汰不能适应或不符合人员。引进吸收社会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技术开发团队。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xx承担国家部委、地方、股份公司、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的科研项目时,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相关技术文档可参考局集团公司“科研管理办法”或技术研发部制定的文档格式。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定下列奖惩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以及校级一般课题的研究人员。

1、日常考勤:所有相关课题组成员每月按时参加课题组活动(听课、评课),能及时交流合理化建议,并能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的进行每月日常考核。

2、资料整理:每位课题研究教师在进行每一轮课题研究后及时进行资料的整理归纳工作,且资料齐全、工整、格式统一,每学期末能及时将资料交课题组长。

3、论文撰写:

期末在校范围内评选的优质课、论文等与期末考评挂钩。根据各学科科研人员积极承担课题研究,能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开展课程整合,促进各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扩大和提高我校科研的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作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年终奖励。

1、参加各类课题研究展示活动表现突出的,按分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奖励。

2、参加各级各类论文、课件、研究课比赛并获得一定奖项的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在县级、市级、省级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育论文分别奖励100、150、300元。

3、按规定对参与国家级项目的课题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和奖励;对于奖励在项目争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给予组织管理奖;对于实施课题得力的个人,学校将按每个立项项目的比例予以奖励。

4、参与课题的研究工作是评优晋级的前提条件,有优秀阶段性成果或结题成果推广较好的教师优先。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每周星期一晚上必须保证两小时的教研活动时间,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活动的参与率要达到百分之百,年终差1个百分点扣2分。

二、集体备课每月至少要达到一次,集体备课要达到组内教师教育资源的整合利用,即一个课例、二轮反思、三次研讨(自我设计——实施教学——自我反思——合作研讨;再次设计——合作研讨;实施教学——共同研讨——自我总结)。

三、教师听课每期不得少于10节,严禁抄课,发现抄课一节次扣5分,听课差一次扣2分。

四、教研活动每期不得少于14次,每少1次扣5分,校本培训每期4次,每少一次扣5分。

五、每期上交“教学反思”、论文各一篇,“教学反思”必须结合具体课例,论文必须围绕教研组专题所写,每差一篇扣5分。

六、教研组在开学的第一周内必须写好教研计划,第二周内写好专题研究实施方案。

七、教研组长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常规教学管理,策划本组的教研活动,完成学校及上级布置的教研任务。

八、每期举行“开放周”二次的教研活动,每次的“开放周”都要有详细的研究记录,每期“送课下乡”一次,“送课下乡”要有“信息反馈”的资料和课堂评估资料。

九、专题研究要有专门的档案管理、资料管理人员,每期的每个阶段研究要有成果总结(论文或报告)。

十、校本培训每期举行4次(学校教科室两次,教研组两次),培训内容要有较详细的内容记载,培训的形式为讲座。

十一、本管理制度与学校管理制度相矛盾之处,以学校管理制度为准。

十二、本管理制度之遗漏,以学校管理制度束之。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科研课题的管理,确保教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的水平和质量,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的作用,促进“科研兴师”和“科研兴校”,特制订本制度。

1、每学期每师学习一本理论专著,撰写一篇论文。

2、每周每师自学不少于两课时理论学习,做好读书笔记,积累学习资料。

1、每月举行一次课题组员会议。每学期制定好教科研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教科研工作情况。积极参加校内、校外的教科研活动和各类培训活动。

2、积极参加教科研组活动,做到不迟到、缺席,有事请假。

3、积极参加每次活动,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做好会议记录。

4、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一)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1、在校长室领导下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工作,以课题管理为中心,抓好课题组长队伍,并逐步形成一支教科研骨干教师队伍。

我校现研究课题领导班子:

市级课题《学生课堂良好习惯养成研究》

组长:

市级课题《小班化教学策略研究》

组长:

市级课题《新时期中小学学困生转化策略的研究》

组长:

2、要及时制定教科研工作计划,报校长备案。

3、教师要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学期或学年结束写出论文或经验总结(结题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

4、编辑学校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成果集。课题负责人对各课题组提供服务与指导,组织验收评奖、科研方法讲座,提供教科研信息。

(二)课题教师管理制度

1、课题分小组开展研究拟定一份实施方案,结题时有一份实验报告。

2、课题小组每学期初写好课题计划,期末写好课题总结。

4、及时收集各类资料装入教师个人成长记录袋,一学期归档一次(包括教师业务笔记、理论学习资料及学习后记、活动记录、研究课教案或课堂实录、研究课评价等文档、录象、照片资料)。

(三)课题组长管理制度

1、每位课题组长负责写好课题申报表、课题方案、中期报告和实验报告。

2、每位课题组长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中断课题研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课题承担人说明理由。

3、每位课题组长负责每月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定时间、定主讲人、定讨论题,进行课题研究的论文交流、听讲座、课题研讨课的观摩、理论学习心得的交流、外出学习的汇报、教学反思的切磋等,并督促教师做好研究的原始记录,注意做好课题成果的搜集工作。

4、每位课题组长负责填写好每个季度的季报表、每年的年度检查表。

5、每位课题组长填写好课题结题申报表。

1、学校对教科研工作实行定期和随机考核,考核方式是:听课,教案评比,教学论文评选,评优课等等。

2、对于踊跃投身于教科研工作,勇于承担课题,在每一阶段有所成效,并将成果在校内推广者,为其创造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

3、对于同一课题中的成绩显著者,如:有关课题的论文获奖、公开发表相关论文或文章,阶段性或终结性的经验或总结得到全校教师认可的,要从经济上给予奖励。

4、定期考核,因教科研的研究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班里学生的成绩、素质均有明显提高者,要就其提高幅度给予奖励。

5、主持市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每年有市级以上论文发表或获奖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时优先。

6、考核奖励机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作以调整,但其目的只有一个:将学校教科研活动扎实、蓬勃地开展起来,使教师在教科研中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及教学水平,让科研带动学校整体发展。

课题研究奖励与学校绩效工作挂钩。

获得省、市教育教研论文二等奖以上的分别奖2分、1分。

1、所有比赛、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或认定。同一课题研究成果按获奖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能重复得奖。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待完善。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自立科研项目和我校科技人员自选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是指除第2款所列省市以外的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其他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学校自立科研项目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设立的其他科研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学研究项目。

7.科研人员自选科研项目是指由科研人员自筹经费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批准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的项目,参照自立科研项目管理。

本条1~4款所列科研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市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财务处和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中心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专利等科研成果的投资、转让等相关工作;

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人事处负责对学院的科研管理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纪监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学院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学院按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纵向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凡要求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的,要委托具有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第九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和3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以及对由学院审核的30万元以下(含)的横向项目技术合同进行复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和30万元以下(含)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并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协调、督促项目的实施。协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形式初审,需要学院签署意见的,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所有项目申请书由学院统一报送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出。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科技处(社科处)、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协助负责人进行各类项目的预算编制。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审核合作单位资质,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四条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所有新立项目,经费到校后均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按项目类别统一编号立项,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卡,同时建立项目科技档案。

第十六条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我校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在读研究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纵向项目获批或横向技术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校内各学院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学院负责组织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要与其他学院的参加人员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学院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九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应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子(分)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子(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对主项目负责人负责。未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设立子(分)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各类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遵守各类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第二十二条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应会同各相关学院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3.项目结题后,科技档案移交档案馆统一留存管理。

第三十一条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违法违规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法规及《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按《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按《华南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华南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1月2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调动我校人员争取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统一编号与集中建档,组织申报与评审推荐,监督实施与结题验收。经学校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项目,学校认可课题组成员工作量,科研成果纳入学校评审奖励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确定生效的有研究计划、有明确要求、有经费资助的教科研课题,也包括自筹经费项目和校级项目。项目的确认和建档,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有关单位与我校签定的教科研合同为依据。有经费的各级各类纵、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打入我校相应账户。

第四条教育部立项课题及科技部立项课题视为国家级课题,国家其它各部委立项课题视为省级课题。省教育厅教科研立项课题及省科技厅立项课题视为省级课题,省其它厅局立项课题视为地市级课题。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委联合立项课题视为国家级课题,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局联合立项课题视为省级课题。

各级别课题的子课题视为下一级别课题。

第五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以应用研究为主,突出创新性和实用性。选题的重点应放在:

(一)与重点专业建设、新增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教科研项目;。

(二)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可望争取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的项目;。

(三)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或管理咨询等项目;。

(四)与学校示范院校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教科研项目。

(五)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学校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各级各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报的。

开题报告。

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

(一)凡我校人员均可申请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申报时,必须按各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

申请书。

》与《专家评审活页》(含电子版)。已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各级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

(二)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申请书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研处,一般情况下,科研处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提出入选项目,经学校同意,汇总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开题与中期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召集课题组全体成员论证开题方案,并请有关同行专家参加开题,审阅相关材料,填报《开题报告》(含电子版)和《实施。

承诺书。

》上交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送各级教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二)对各级各类在研项目,科研处要定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下一步研究。

工作计划。

等。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含电子版)。

第九条结题验收。

(一)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课题延期只能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总结,认真撰写研究报告,填写《结项评审书》(含电子版),经科研处初审后,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结题验收或评议鉴定。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三)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评价。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或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视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撤项或予以调整,校级项目由学校直接决定是否撤项或调整。

(一)项目批准下达2个月后,没有开展开题工作。

(二)项目批准6个月后,或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课题研究方向。

(五)在规定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存在上述情况的各级各类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或中止项目。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整改者,学校将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做出撤项处理。撤项或到期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同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视情况收回,已支付部分要追缴。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根据来源分为上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委托项目资助经费、学校资助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校外渠道引进的自筹经费等。学校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鼓励课题组多渠道争取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种来源下拨的项目经费采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帐本”的形式,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在接到项目批准立项和拨款通知后,科研处按项目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注明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经费来源和分期拨付的额度,与财务处银行账单兑帐后,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结算凭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由财务处、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各存留一份,同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帐本”。教科研进程中的每项支出都由财务处记录在帐本上,项目结束经过终审验收后,“科研经费管理帐本”一并归档。管理帐本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每半年审查、结算一次。专项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级各类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拨付30%与第二次拨付40%凭开题资料、中期研究资料以借支形式办理。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其余30%凭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结付。研究全过程发生的各项开支必须按财务管理要求提供正式票据。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级各类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单位:万元∕项)。

注明:

对从校外引进经费的纵向课题,除按上述标准进行经费资助外,

学校还给予与引进资金等额的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校级立项课题经科研处推荐上报并获准立项为省级或国家级课题,按相应级别给予经费资助。已经核发的校级资助经费计入总额。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争取以学校为承担单位的横向研究课题及经费。对该类课题的引介人员或承接人员,学校将按到账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我校不资助经费:

1、以个人名义参与其它单位所承担的项目;。

2、自选课题及各级学会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查新、评审、差旅、通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教科研论文审稿费、版面费。科研业务费不得低于总经费的70%。

(二)仪器设备、试验耗材费:

课题计划内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样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除校级立项课题外,其他各级各类立项项目,按该项目经费总额比例3%提取管理费,入科研管理账户,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九条课题完成后2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账目,对上级下达的课题需填报《课题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条学校欢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以多种形式在学校设立教科研基金,学校将在名誉、优惠与奖励等方面给予鼓励与支持,并给中介人或促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成果的鉴定。

(一)根据已结题课题的学术价值及成果应用方面取得成绩的情况,需要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报请相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审批书》(含电子版)、《查新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7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三)经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会议鉴定的成果,学校将给予专项鉴定会务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学校将认真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推荐其成功经验。

调研报告。

提交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四)学校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教科研成果可通过申报专利、技术讲座、举办专题学习班、现场会、专题进修、新技术推广会或通过技术市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经过结题、验收或鉴定的课题,由科研处推荐参加各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优秀教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受学校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产权归学校与研究者共同拥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按照“一题一档”制度严格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要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上交科研处。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归档资料包括:

(一)科研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通知书、科技合同等文件;。

(三)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及申报奖励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教科研著作权属发生纠纷,或科研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等法律诉讼事务,因课题组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原因而导致诉讼失败,课题组应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争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

根据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要求,我园对楼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了全面自查。现结合实际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克旗民族实验幼儿园教学楼项目于20xx年7月2月立项,计划总投资1198万元,其中京蒙帮扶190万元,自治区配在套资金190万元,地方自筹818万元。于20xx年5月20日开工建设,总占地面积20704.41平方米,建筑面积5069.5平方米。

二、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截止到目前完成总投资近千万元,到位资金七百多万元。在资金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对“工程”资金单项建账,封闭运行,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严禁截留和挪用工程专款。工程款严格按进度和质量进行拨付,并实行严格的审批审签制度。

三、项目实施情况。

(一)、机构设置。

为将该项目实施好,建立了项目法人制,我园还建立了园长为首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抽专人负责。

(二)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搞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选址。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土建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划设计。首先,根据项目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委托勘察单位对项目进行地质勘测,并出具地质勘测报告,作为施工图纸设计的'主要依据之一。再次,所有工程图纸均根据各校实际情况,按照“坚固、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由设计室进行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建设标准要符合实际,不盲目追求高标准,确保设计科学合理。工程预算的编制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

二是组织管理。我们的管理目标是:依法管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节约资金、按期完成、保证质量、安全适用。首先,工程的发包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赤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坚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承建单位,严格杜绝“人情工程”、“关系工程”等工程发包中的不良现象,强化监督,推行阳光作业。其次,加强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局领导督促,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具备条件的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对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要求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并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三)工程进度。

进一步加大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各项资料,层层落实责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计划于20xx年10月30日交工,于20xx年3月之前投入使用。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经研究,决定于每学年度举办一次豫章中学德育论文交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求每位班主任(包括副班主任)整理或撰写一篇德育论文,欢迎有兴趣的其他老师参与

结合班级实际谈谈如何通过班级文化的建设加强班级内涵发展,要求从大处着想,小处落实。

1.参加评选的论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观点正确,有一定的见解和深度,所选用的素材真实,言之有据,阐述问题层次分明,文字通顺简练,说服力强,有现实意义和启发性,可以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实验探索。

2.文稿格式:每篇论文2000字左右。文稿请用a4纸打印,注明姓名.

3.每篇论文打印一份。

4.师请于规定时间内将论文交于政教处.

5.参评论文不论是否获奖,原件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所有稿件严禁抄袭,文责自负,一旦查实系抄袭之作,取消评选资格。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发给证书并发奖金若干,评选结束后,优秀作品推荐到市教育局相关活动评奖.

其他事项,如有不清楚的,请咨询政教处.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一步支持公益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为提高行业专项实施效果,规范和加强行业专项组织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优先领域和重点任务,围绕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

(二)中医药重大公益性技术(方法、方案)前期预研;。

(三)中医药实用技术(方法、方案)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中医药行业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

(五)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行业专项坚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面向中医药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中医药工作重点和特点,直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其项目内容应当针对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并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合理衔接。

第四条行业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的模式是:政府决策、专家咨询、重点申报、择优立项、分层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行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434号)执行。

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学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xx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xx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使科研项目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三大类。纵向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省部级政府部门按计划公开发布并由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横向项目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计划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非基金类资助的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项目及各单位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指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校内配套项目。

纵向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等列入国家科研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各部、委、局的科研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省教育厅省院省校合作项目。

第四条学校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全校教职工特别是。

教学。

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工作。

学校设立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鼓励和资助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提升科研水平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利用自有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紧密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以学科和学术团队为核心,积极组织优势力量跨学科协作攻关,努力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和应用型科研项目,不断推进我校科研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和上水平,努力彰显我校行业性、应用性和国际化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提倡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科研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努力营造和维护科学研究的良好学术环境。

第二章项目管理主体与管理范围第七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学校科研、财务、纪检、监审、资产、档案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检查、鉴定和验收,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学校纪委和监审处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国资处负责项目研究中生成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档案馆负责结题后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查阅等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指导所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归口到科研处实行统一管理。纵向项目由科研处根据项目批文、任务书或合同等予以确认并直接编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立项管理;横向项目凭项目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统一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后再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并立项管理。

凡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项目合同,或项目经费未按合同要求汇入学校财务账号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单位及个人科研考核的依据。同时,由此类项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和民事、经济纠纷等由签约单位、签约人负责承担和处理,学校概不负责。

桥,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经费入账、项目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纵向科研项目,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一报送科研处。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申报,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工作。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科研处按照批复通知要求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同时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填报和签订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填报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签订生效并在首期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进行立项管理。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所在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六条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七条科研处代表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监督和管理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和项目来源单位书面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随时接受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加强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商定解决办法。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科研处审查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或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报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资助经费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同时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项目经费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纵向项目经费由项目下达部门按照批复金额分年度拨付到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下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须提前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随意使用,不得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对不遵守财务制度,擅自挪用项目经费,违反财务纪律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科研项目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其提取比例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纵向项目5%,横向项目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发展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项目结项第二十八条学校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时组织、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通过验收。确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申请免予鉴定者应按规定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征得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同意,方可结项。

备相关结题材料。学校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验收或鉴定,其他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三十一条纵向项目收到项目下达部门的结题批复后,视为结题;横向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供委托方出具的有效书面验收报告即视为结题。项目结题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归学校所有,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重视科研资料档案管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将以下材料提交科研处或档案馆归档管理:

1.项目申请书、批准通知书、承担项目合同书;2.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年度执行报告);3.研究成果;4.项目经费预决算报告;5.项目研究工作终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对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操作遵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行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由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把握行业专项的重点方向与要求,协调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征集行业专项需求建议,建立需求库;。

(七)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负责核批和下达行业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

(四)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协调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财务验收。

第九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外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医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际问题,梳理需求建议;。

(二)指导专家组对需求和项目进行论证;。

(三)提出项目建议及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要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本地区牵头承担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管;及时总结行业专项成果,并进行推广应用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三)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有关保障条件;。

(五)建立项目科技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配合做好项目验收。

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科研、教研项目包括:

1、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

第二条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一条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条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教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

第五条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

第七条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

第八条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

第十条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二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1][2]。

3、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宣传教育有纪律”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中,尚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不在课堂上进行宣讲等。

7、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5、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第四条基础科学部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2、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评估之前,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基础科学部。

xx.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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